改革宗信仰宣言導論
方鎮明博士
“Introduction to Reformed Confessions.” Study Bible of Reformed Perspective. Hong Kong: World Bible Society, 2006.〈改革宗信條的介紹〉。《研經版聖經新譯本》。單行本。香港:環球聖經公會,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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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助讀本聖經引用改革宗教會(the Reformed church)在十六及十七世紀產生的六種重要的信仰條文,這些條文分別代表兩類形的改革宗教會傳統:

*荷蘭和德國:《比利時信條》(Belgic Confession of Faith),《海德堡要理問答》(Heidelberg Catechism),《多特法典》(Canons of Dort)。
 *蘇格蘭和英國:《西敏斯特信條》(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西敏斯特小要理問答》及《西敏斯特大要理問答》(The Shorter and Larger Catechism of the 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

以上六種不同的信條分享著相同的特色,它們強調神的主權、人得救完全依靠神的恩典及得救是出於神的預定和預知,另外,它們的內容會先解釋使徒信經,然後才討論十誡,目的是要強調律法的功用除了能夠帶領罪人歸向基督,也能夠幫助基督徒在生活中成長,喜悅地事奉基督。

另一方面,由於不同的信條是在特定的歷史處境產生出來,它們各自反映當時代的特色和要求,讓我們分述如下:

一、比利時信條(1561)
1.歷史背景和特徵
《比利時信條》由德布利 (Guido de Bres, 1522-1567)主力執筆,他是蘇格蘭東南部地區法語教會的巡迴牧師。起初,《比利時信條》屬於一分私人的信仰告白,作者德布利根據《法國信條》(French Confession)的模式寫成《比利時信條》,而《法國信條》是在加爾文監督下在1559年成稿的,德布利自由地引用聖經,並經常以「我們」這詞使這分信仰的告白充滿個人化的特色。
這信仰的告白起初由法文寫成,然後翻譯成荷蘭文,在1562年首先在華倫(Walloon)印刷,在1571年被修訂,並且被整個荷蘭改革宗教會接納採用,其後再被修訂,在1618年被多特會議公開接納。

2. 內容和目的
《比利時信條》總共有37 條,內容分為三部分:

1)三一神和聖經中關於神的知識;
2)基督的創造和救贖工作;
3)聖靈的成聖工作(這是在教會內和通過教會而達成的)。

作者寫作的目的是為到荷蘭和比利時被逼迫的改革宗教會向當時西班牙國王腓力二世寫一封道歉信,當時國王與天主教結盟,大大逼迫教會,這些教會稱為「十字架下的教會」。這道歉信有兩個方向:一方面教導教會內信徒必需看重教會和注重教會的紀律,強調信徒在面對壓迫時要甘願受苦,至死忠心;另一方面向國王解釋改革宗信徒並不是反抗者,乃是遵守法律的公民,並相信聖經的教義,有別於當時代反對三一神教義的重洗派。

二、海德堡要理問答(1563)
1. 歷史背景和特徵
《海德堡要理問答》在德國的海德堡寫成,得到最大部分的改革宗教會接納,被翻譯成歐亞非三大洲各種語言,因而享有很高的權威。這要理問答由兩位海德堡神學家用德文寫成,然後翻譯成拉丁文、希臘文和希伯來文等等,這兩人分別是烏西律(Zacharius Ursinus, 1534-1584)和奧彌威安律(Casper Olevianus, 1536-1583),前者是主要作者。

當時代的德國教會是路德宗控制的,政府傾向打擊改革宗信仰,但是德國極具影響力的選候費特烈三世(Frederick III, the ruler of the Palatinate of the Rhine)決定讓改革宗信仰在德國建立成一個合法的組織,因而吩咐人編寫這分要理問答。

2. 內容和目的
《海德堡要理問答》又稱為「安慰之書」,總共有129條問題和答案,分別安排在一年的五十二周之內,除了第八十題批評天主教彌撒之外(這是選候的要求),其內容全無辯駁的色彩,並且反映改革宗教會如何向路德宗教會解釋其信仰,這份要理問答被昔日,甚至今日的高等路德宗教會所重視,因為這要理問答「認為道德更新和基督徒的信服是從『因信稱義』引發出來的」,並且在肯定神的預定之餘,並沒有特別強調預定論。

《海德唯要理問答》另一個寫作目的是安慰德國境內被壓迫的人民,因此,第一條問題便強調神渴望安慰人和神對人的供應。從結構而言,這要理問題分為三部分:1)人的不幸,2)神的救贖,3)在福音之下,人的快樂境況。

三、多特法典 (1618-19)
1. 歷史背景和特徵
在十七世紀開始,亞米紐斯主義(Arminianism or Remonstrants)在荷蘭改革宗教會內興起,這主義對救恩的理解實質上屬於天主教的,它挑戰宗教改革時期改革家對人的敗壞和神的主權恩典的理解,在荷蘭引起教會分裂的危機,荷蘭改革宗教會在1618年11月13日至1619年5月9日舉行多特會議(Synod of Dort)反駁亞米紐斯主義。這會議可算是國際會議,會議中一共進行了154次會談,參與的代表有62位來自荷蘭,有27位來自其他八個國家。

多特會議發表的《多特法典》(Canons of Dort)是改革宗教會唯一一分通過教會會議制定的信經,這信經聯同《海德堡要理問答》成為當時代在荷蘭、法國、德國的百勒天奴、比利時地區的改革宗教會及英國的清教徒所接納。

2.內容和目的
《多特法典》分為四部分,當中包含59條解釋改革宗教會對救贖論的理解,並34條反駁亞米紐斯派的錯誤見解。由於信經在結構上按著亞米紐斯主義在1610年提出的五點批評 而作出回應的,改革宗教會通常把《多特法典》分為五點,分別是:

1)無條件的揀選(Unconditional Election):
無條件的揀選和得救的信心是神主權的恩典;

2)有限的代贖:(Limited Atonement):
雖然基督的死亡足以補償整個世界的罪,但是它的拯救果效只限於被揀選的;

3)完全的敗壞(Total Depravity):
人因罪的影響而墮落,人的本能中每一個範疇都受虧損和敗壞,以致人的意志本身絲毫不能有效地推動和引致人的悔改;

4)不可抗拒的恩典(Irresistible Grace):
只有神的拯救恩典才能夠使人重生得救,神的恩典是不能抗拒的,在這主權的恩典之下,神呼召和揀選人得著新的生命;

5)必蒙保守(Perseverance of Saints):
雖然信徒的信心有時候會不太堅定,但是神憐憫地保守他們直到世界的末了。

由於第三和第四點的內容是不能分割的,《多特法典》把它們聯合成一部份,改革宗學者認為這部分的內容是救恩論的「橋頭堡教義」,因為它清楚說明神的拯救恩典和人的自由意志並不能夠同時是人悔改的部分原因。

由於多特會議的目的是要清楚反駁亞米紐斯派的思想,並沒有使用太多筆墨說明神的主權和人的責任之間的平衡關係。因此,有些人批評《多特法典》的五點過分高舉神的主權,並沒有把改革宗神學的核心完全表達出來,這神學核心就是聖約神學。然而,這些批評是不適切的,我們必需基於當時代的寫作背景和目的去評價《多特法典》的強處和供獻。以下讓我們說明《西敏斯特信條》,這信條對聖約神學有足夠的表達,使信徒較能認識神的主權和人的責任並不是互相排斥的。

四、西敏斯特信條(1643-1647)
1. 歷史背景和特徵
自從伊利沙伯女王一世以來,英國聖公會由女王直接委任的主教治理。到了十七世紀,英國國會(當時的議員以清教徒居多)號召舉行一個大型的宗教會議,期望重整英國教會,會議會期由1643年7月1日至1648年2月22日,當中舉行了1163次討論,最後制定《西敏斯特信條》 (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 1643-47)。參與會議的代表來自英國的七個省份,當中包括長老會、聖公會和少數的獨立團體,與會人士有121位牧師,30位議院議員。基於皇帝查理一世(1625-1649)的反對,聖公會人士拒絕出席會議,這會議稱為西敏斯特會議(Westminster Assembly),會議之前,適逢英國與蘇格蘭結盟,結果,這會議有八位列席的蘇格蘭代表,通過他們的參與,蘇格蘭長老會在信仰內容和教會實踐方面深深地影響《西敏斯特信條》。
雖然《西敏斯特信條》從未曾正式被英國聖公會接納,但卻成為蘇格蘭長老會、英屬愛爾蘭長老會、美國長老會、及這些教會的宣教地區的教義基礎,並且,《西敏斯特信條》的教義部份(特別是《西敏斯特小要理問答》)深刻地影響英國和美國的浸信會和會眾制教會超過二百多年;隨著十七世紀的移民潮,《西敏斯特信條》更傳播到澳洲、紐西蘭及南非英語體系的長老會。

2.內容和目的
《西敏斯特信條》的內容反映清教徒注重律法、道德、理性的地位和「聖約神學」,內容分為三十三章,第一章論述聖經是神聖事物的知識的來源,這申述完全符合十六世紀宗教改革強調「唯獨聖經」的原則。然後按次序探索不同的教義,分別是:

神論(包括神的本性、喻令、創造、供應)、
人論(包括藉著恩典之約去解釋歷史中神與人的關係)、
基督論(包括基督的身分和工作)、
救恩論(當中提及信徒從神獲得的種種益處,例如稱義、成聖、悔改、持守、得救確據、律法的作用等等)、
教會論(包括教會崇拜、體制、紀律、安息日及信徒相通)
及末世論。

這結構的次序成為日後改革宗系統神學的分段模式。然而,有別於今日的系統神學,《西敏斯特信條》並沒有以獨立的一章討論聖靈。另外,它是在基督教歷史中第一分信條以獨立的一章論述信徒擁有「兒子的名分」(第十二章)。

《西敏斯特信條》的目的有兩個:首先是要為到英國教會的政制、禮拜儀式、和教義作出決定。其次是反駁天主教天特會議(1545-63)對宗教改革思想的批評,由於天特會議以清楚、精確和精密的神學表達方式批評基督教,因此,《西敏斯特信條》的內容在表達方面也必需完整、精確和詳細,有助教導和指導信徒關於神學的信念和教會的實踐。

五、西敏斯特大要理及小要理問答(1647-1648)

西敏斯特議會完成《西敏斯特信條》後,為了孩童和初信主的信徒學習真道的需要,依據信條的內容在1647年寫成《西敏斯特小要理問答》,共107條,內容簡短易讀,字句清晰,每條問題的答案普遍以一句句子回答,因此,小要理問答是神學入門的皆作,極受當時代人的喜愛。然而,在實際應用時,發覺仍不適用於孩童,需要教導者詳加解釋。《西敏斯特小要理問答》連同《海德堡要理問答》和路德的《小要理問答》是基督教最常用的要理問答。

在眾多條小要理問答中,最為人樂道和最著名的是第一條問題:「甚麼是人的主要目的?人的主要目的是榮耀神和永遠享受神」。這裡指出人生有兩個互相關連的目標,一是為了神的榮耀,另一個是為了人自己,這答案是何等平衡。小要理的其他問答指出如果要達至以上兩個目標,方法是在基督徒生活中依靠聖靈的能力去遵行神的話和旨意,這生活是信徒為基督而活的表現,並不是一種律法主義,根據這角度,小要理從第41至81題問答小心解釋十誡的意思。

另外,為了當時代講台信息的需要,議會依據信條的內容在1648年寫成《西敏斯特大要理問答》,共196條。雖然這些問答的內容完整和精確,強調根據聖經的原則處理倫理問題,但是在律法上的解釋過於教條化,內容又較為冗長而不夠通俗,因此,當時代人不太喜歡使用。

《西敏斯特大要理問答》及《西敏斯特小要理問答》的神學內容是一致的,分為兩個部份:第一部分的主題是「我們當信甚麼」,內容包括神的屬性、神的創造及救贖;第二部分的主題是「我們所當作的甚麼」,內容包括十誡、如何得救、及信徒如何藉著神的話、聖禮和禱告而成長。


書目:

趙天恩主編,趙中輝等譯。《歷代教會信條精選》。台北:基督教改革宗翻譯社,2002年。

Berkouwer, G. C. Faith and Justification. Translated by Lewis B. Smedes. Grand Rapids: Wm. B. Eerdmans, 1954

Rodd, Cyril S., ed. Foundation Documents of the Faith. Edinburgh: T. & T. Clark, 1987.

Beeke, Joel R., and Ferguson, Sinclair B., ed. Reformed Confessions Harmonized. Grand Rapids: Baker, 1999.

Noll, Mark A., ed. Confessions and Catechisms of the Reformation. Grand Rapids: Baker, 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