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古斯丁的 定論
方鎮明牧師
〈奧古斯丁的 定論〉。《伯特利神學院院訊》一月,(1999年):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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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古斯丁被譽為恩典博士,他對神的恩典有深刻的探討與認識,他認為墮落以後的人,必 依 恩典而得救,然而人不能 自己與生俱來的本性獲取神主權的恩典,恩典乃是神 據祂永恆的諭令而向世人分發的。恩典乃是神通過聖靈內在的工作白白施與給人的貴重禮物。按著這恩典的看法,奧氏有關 定論這教義應運而生,奧氏說:「恩典與 定之間只有這樣的分別……有關神良善的 定是恩典的準備;恩典乃是這準備的果效。」 對奧氏來說,神的 定是主權的,衪的自由不受任何外界必然的 影響 , 此,人所 受的一切祝福都是 據神絕對的旨意。

十六世紀基督教宗教改革家(例如慈運理、路德、 爾文等)無不接納 定論,十七世紀羅馬教會內興起的楊森主義(Jansenism)也是要復興奧氏的 定論;然而當羅馬教會教皇譴責楊森主義,他便間接地譴責奧氏的 定論, 此,我們可以說福音派的基督教是較羅馬教會更接近奧氏的思想。羅馬教會之所以譴責奧氏或楊森的 定論,是誤以為神的 定必然否定人在得救過程中所 上的責任;然而,對奧氏來說,神的 定與人的責任並沒有互相衝突。本文旨在探討奧氏的雙重 定論是如何解決神的 定與人的責任的張力,對奧氏來說,這兩方面是沒有矛盾的。

1.雙重 定的意思
在《上帝之城》奧氏把「 定」定義為在亞當墮落、創世與時間出現之前,神對每一個人命運的決定; 他也認為 定論有正面和反面,正面的 定論是指墮落以後世人都被罪所敗壞,配受譴責。然而, 據衪的主權與永恆的諭令,神揀選一些人、應許賜給他們得救的信心、使他們正面的回應福音的宣講,並賜他們能力去 服福音的要求;以致他們由悔改、得救、成聖、及最後末世的日子都一直被保守在恩典中,他們的被保守是 據神所 定而決定的,而在今日通過神的權能(不是人的權能)而應驗。 換句話說,我們得救的 基是建基於那位按著祂永恆的計劃願意向信徒施下免費恩典的神, 此,那些仍然經歷被罪、敗壞、與死亡所影響的信徒切不要傷心失望,只要相信神的恩典必 他們使用。

另一方面, 面的 定論是指到世人都被罪捆綁,不能 善工,卻只 神主權的恩典才能拯能自己,然而,神卻按著衪永恆的諭旨,拒絕賜與恩典給與那些不被揀選的人,以致他們聽聞福音的宣講,但卻不願意正面地回應福音並轉離罪而投 神,以致他們無可避免地繼續生活在罪、敗壞和死亡中。 為這個「無可避免」是出於他們的意願,他們便要對這意願 責,成為「他們自己敗壞在死亡中的 由」。 然而,奧氏指出他們不知道自己已陷入這無助的景況,仍然驕傲於自己本性的能力,並相信 著所作的善工,他們仍能得救,這樣的無知,使他們無助的景況每況愈下,他們受譴責是應分的。

從日常經驗中我們發現有些人 信耶穌而得著救恩,但是另一些人沒有得到神的救贖, 定論就是要為到這經驗提供答案。然而,為甚麼神在永恆的旨意中﹐沒有把信心這禮物賜給所有人呢﹖奧氏答道「為甚麼在神永恆的旨意中沒有把信心賜給所有人應該不會攪亂信徒,信徒都相信從【亞當】一人眾人都被咒詛這教導是無可懷疑地非常公義的; 此,就算是沒有人被拯救,我們也沒有公正的理由去指責神。」 在這裡,奧氏強調神的雙重 定建基於神主權的恩典,除此以外,我們在過去、現在及將來所成就的任何善工和任何運用自由意志所成就的,都不能看為是其中一 決定性的條件去影響神的揀選。

2.拒絕反諾斯底(Anti-Gnostic)教父的 定論
奧氏的雙重 定論與昔日反諾斯底教父(例如,俄利 ,愛任紐)的 定論不同,後者為了高舉人的自由意志便認為人所做的善工是先於神的 定,並且神的 定取決於祂 知人所成就的善工 。奧氏反對這觀點,他指出人所行出來的善工「在神面前」都是 不住的,並且神的 定與 知並沒有多大的分別,無論是神的 定或神的 知都不依 人的善工 ,神的永恆諭旨才是祂雙重 定的唯一 由。換句話說,神的 定是我們接受拯救恩典的 由,神賜信心給那些蒙神揀選的人完全是出於神的恩典,這信心(即神的恩典)一定是後於神主權的恩典,它並不是被我們的善功所引發的 ,乃是依 神主權的恩典所啟動的。照樣,我們的信心能被保守至末了也不是 據任何種類的功德,乃是「 據祂自己最秘密而又同時最公義,智慧與恩慈的旨意; 為祂所 定的人,祂亦會呼召他們(羅8:30)」 。

奧氏認為他拒絕反諾斯底教父對 定的理解是建基於聖經的,例如,聖經清楚記載, 據神的 定,神決定不給推羅及西 人打開能 相信神的方法或媒介,以致他們不能相信神,然而,假如神在他們面前行出像基督向猶太人所行的奇妙神蹟,他們肯定相信神;另一方面,雖然猶太人能 看到基督奇妙的神蹟,他們卻不相信神,聖經(從神 定的角度)指出這是由於他們的心受神所硬化,他們的眼睛受神所弄瞎,以致他們並沒有 為那些偉大的神蹟而得著益處。為甚麼神沒有賜給他們能力從偉大的神蹟中看到神是值得他們相信呢﹖先知以賽亞解釋這全是神的奧秘:「由此事實可見,在一些人的理性裡已擁有神賜與而又成為他們本性一部份的智力,按此恩賜,假如他們聽到神的話或看見與他們思想協調的神蹟,他們便被激動去相信【神】」。

在這裡,現今的讀者會發覺奧氏的 定論與存在主義有關人的了解截然不同,後者認為人是被遺棄成為自由人,「人就是自由」,他們認為奧氏的見解否定人能 在相對的選擇中自由地作出抉擇,也否定人要為其抉擇 上責任,這見解是一種決定論(determinism)。 此,現今的讀者會追問,究竟「在永恆中」神用甚麼標準揀選一些人獲得神拯救的恩典,另外一些人沒有得著這恩典而成為墮落的人呢﹖奧氏沒有興趣回答這有關「在永恆中」如何發生的問題,奧氏說:「在這情況我們沒有能力參透神那不能追尋的審定 。」奧氏以羅馬書11:33去支持他的態度 ,最後他更鼓勵他的讀者在有關神「在永恆中」 定的問題上要相信神的公義, 為「神不能意願任何不公義的 。」在這裡,奧氏要求他的讀者先用心去信 那主權的神,然後才用思想去探究神「在永恆中」 定的奧秘。並且,奧氏肯定地指出神的 定與決定論或宿命論截然不同, 為後者拒絕人的自由意志,但是神「在永恆中」的 定並沒有否定人的自由意志,讓我們探討奧氏的解釋如下。

3.拒絕諾斯底的宿命論(Fatalism)
奧氏主張神的 定與諾斯底的宿命論截然不同 :諾斯底否定人有自由意志和責任,認為人的將來被命運所限制,奧氏 據以下兩個觀點反駁諾斯底的宿命論:
1)神的 定容許人的自由意志
2)神的 定存在「 果次序」

神的 定容許人的自由意志
第一,奧古斯丁認為宿命論否認人有自由意志,並認為「人是受害者和奴隸,受制於各種力量。」 然而,事實上,神的 定並不與人的自由意志相違;人的自由意志總是牽涉在神的 定裡,人是否接納或拒絕神的拯救恩典,又是奇妙地與神的 定配合起來,奧氏引用聖經的例子說明這觀點:

當神決定賜【以色列】國給掃羅時,神也將這個決定放在以色列民的意願中,以色列民可以按著他們的能力選擇服從掃羅或拒絕神的決定;然而,神的決定並沒有違反以色列人的意願,雖然無可置疑地神可以 據祂無上的權威激動以色列人的心意去選擇神所喜好的。

在這裡,奧氏認為神的 定並不違反人的自由意志有兩方面的意思:一方面,神的恩典是不可抗拒的,神的 定是我們願意認同福音和相信基督的終極之 ;另一方面,我們相信或不信基督,贊同或反對福音都是出於我們自己的意志。 此,神那無可抗拒的 定與人的自由意志,並沒有不相容的地方, 為神的 定總是通過人的意願而工作。

我們同意或拒絕神的召喚(正如我曾說)是我們自己意志的功用……所以任何我們靈魂所擁有的,任何它所接受的都是由神而來;不過,這接受和擁有的作為乃當然性地屬於接受者和擁有者。……假如有人不喜歡這答案,他可以求教於更有學問的爭辯者,不過,請他小心,以免找到一些驕傲狂妄者賜教(羅十一:33)。

奧氏相信神的 定(或神的 知)並不與人的意願互相違背,也沒有減低人在善工上所應 上的道德責任,在生命任何一個層面,神的 定與人的自由之間都存著相互聯結的關係。在《上帝之城》奧氏指出「神參透所有未曾發生的事情,然而,我們又能 據我們自己的意願辦事,一切我們知道和感覺到的除非是出於我們的意願,否則不能被我們成就。 」
Erickson解釋如果神「在永恆中」的 定或 知是與人的自由意志彼此相容的,那麼,奧古斯丁在這裡所說的神的 定「在人的眼光看來」並不是一種絕對「必需性」的 定,Erickson說:「神的 知需要的只是對某些事件的肯定而不是它們的必需性 」。

神的 定存在「 果次序」
奧氏在《上帝之城》提出另一個原 指出聖經教導的神的 定有別於諾斯底的宿命論,宿命論者相信世人一生出來便受制於某種普遍的命運,奧氏否定這種命運的觀點,他認定 據聖經的 定論,「在永恆中」存著「 果次序」(an order of causes),這「 果次序」是所有在世上發生的事情之最高的「有效的 由」(efficient causes),嚴 來說,神的意旨屬於「 果次序」的範層,而人的意志並不屬於。
然而,奧氏補充「所有事物的『有效的 由』都需要依 「自願的 由」(voluntary causes)而表現出來 」,奧氏這觀點說明了一件事實,就是人的意志作為「自願的 由」是與神的意旨這「有效的 由」彼此調和的。世上每一件發生的事情,人的意志的參與和神「在永恆中」的 定同樣是人的一切決定與行為的必需元 。從這角度來說,由於神「在永恆中」 知人的一切決定與意志,我們甚至可以說「我們的意志本身包括在『 果次序』之中」 。
換句話說,奧氏接受「我們的意志在『 果次序』中扮演重要的位置,這『 果次序』是神所肯定的,又是包括在祂的 知裡」。 據以上的原 ,奧氏認為使用諾斯底派的宿命論去描述神的 定作為並不適切, 它並不接納人要對自己的決定和意願 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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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我們探討過奧氏如何從「人意志的牽涉」與「 果次序」這兩個理念,駁斥諾斯底派的宿命論,我們察覺到奧氏並沒有企圖使用神的 定這教義去貶低人在理智上的能力與道德上的責任,他提出神的 定這教義的目的,乃是要有效地指出伯拉糾主義的謬誤,使人知道人的得救完全依 神的恩典,神的恩典完全出於神的主權,人絕對不能 依 任何形式的功德獲取神的恩典。奧古斯丁指出伯拉糾主義只會引導人以自己的功德為榮而不以神的恩典為榮 ,由於人的功德都是偶然性的,結果,伯拉糾主義的信徒都沒有得救的確據,然而,聖經指出信徒是可以得著得救確據的,這確據建基於神的主權性恩典和那位按著永恆的 定計劃而向信徒施下恩典的神。

4.神 定的「方法」
奧氏了解他提出的雙重 定論的目的是要攻擊拍拉糾主義的錯繆,然而,他也明瞭神的 定可以被一些懶惰的人誤解,藉此減弱人的責任去遵行律法、行出道德的善工、及活出正直的生活。 此,奧氏強調神不僅 定被揀選的人的結局,也 定他們通過甚麼方法而蒙揀選,換句話說,神不僅 定(揀選)誰會接受祂主權的恩典,祂更 定接受神恩典的客觀方法,這方法就是要依 聖禮。 據這方面的觀點,奧氏非常注重嬰兒洗禮,他認為凡嬰兒不幸夭折而又曾接受洗禮的都是被 定為得救的 ,但是,那些未曾接受洗禮的嬰兒是神容許下到陰間的;在這裡,奧氏把嬰兒洗禮這禮儀看為是「那看得見的」方法去印證神那看不見的 定。
當奧氏將神的「 定方法」應用在成人洗禮時,他辯稱那些已接受「那看得見的」洗禮的人,是已經被聖靈內在更新的工作重生了,然而,奧氏在這觀點上仍是模糊的,他仍是不能肯定哪些接受「那看得見的」洗禮的人是否必定得救,他解釋只有神才能決定誰會被一直保守至末了,那些不被保守至末了的必至滅亡;然而,他認為那些接受洗禮而又 據神的旨意被保守至末了的人,他們不僅接受了神「那看得見的」聖禮,也同時被那看不見的善工所膏沒,並過著公義的生活 ,奧氏認為這些人都必定是神的兒女,是已經承受永生了。
總結奧氏的關於神的「 定方法」的觀點,奧氏為了進一步強調信徒在得救中的責任(注:奧氏並沒有支持功德神學),他除了強調雙重 定論,還提出洗禮式的重生的重要性。從宗教改革的觀點來看,奧氏認為洗禮式的重生與神的揀選存著某種形式的密切關係 ,究竟這關係是怎樣呢?奧氏似乎表達得不太清楚,奧氏認為 據他的觀察,雙重 定論與神的 定方法是彼此配合的,正如神的 定與人的自由意志彼此合作一樣。
從宗教改革的觀點評論奧古斯丁有關神的「 定方法」,我們認為奧氏實在太過強調神那看得見的「 定方法」,這會錯誤地高舉洗禮的重要性多過神的恩典的主權性,這漏洞必然 壞奧古斯丁本人提出的 定論的真正意義 ,無論如何,奧氏有關「 定方法」的見解最終成為一個跳板發展成中古時期羅馬教會的功德神學:人的得救必需同時依 神的主權恩典和人在生活中成就的功德。在十六世紀宗教改革時期,路德與 爾文反對洗禮是神的「 定方法」,他們更大力發展和澄清奧氏有關主權恩典的教義,目的是要駁斥羅馬教會任何種類的功德神學。

結論
奧古斯丁的 定論是一個雙重 定論,與那些反諾斯底派的教父見解不同, 奧氏的理論高舉神的主權與免費的恩典,認為神的 定是不受制於人的善工,也不認同神的 定是決定於神 知人那偶發的功德。並且,奧氏的 定論也與諾斯底派的宿命論截然不同,他的見解容許人的自由意志的參與,人的意志是間接地被包括在永恆中「 由的秩序」裡,而這「 由的秩序」其實是直接受制於神的 定。為了更有效指出神的 定是有一定的空間給人的自由意志的參與,奧氏更指出神不單 定誰人得救,更 定人得救的客觀方法使人可追隨之,這方法就是 人主動的遵守聖禮(sacrament),這那看得見的 定方法像是與神那看不見的 定互相衝突,但對奧氏來說卻不然, 為神的 定與人的意志是互相關連在一起的,這就是 定的奧秘。然而,對路德與 爾文而言,他們確實認為奧氏以上兩方面的觀點是互相衝突的。雖然他們像奧氏一樣,肯定神的 定是絕對的,但卻各自用另外一些方法去解決神的 定與人的自由與責任之間的張力。我想這樣的做法較理想於天主教為了 持人的自由與道德責任,但卻完全否定神的 定與主權的恩典。